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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全財產能滿足優先受償價款金額并不影響在另案中執行中主張優先受償權

時間:2023-04-18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411次

研習案例:【(2021)最高法執監6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許某飛與被執行人李某飛、廣西防城港市騰飛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中,中建海峽公司以騰飛龍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為由,向該院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騰飛龍公司被該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請求分配的債務總領為20371.9160萬元,并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防城港中院認為,該院在審理中建海峽公司與騰飛龍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中建海峽公司向該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凍結騰飛龍公司價值20371.916萬元的財產。保全財產價值超過該院作出的(2018)桂06民初115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中建海峽公司享有的優先受償價款的金額,也超過中建海峽公司在本案中請求優先用于清償其16368.2467萬元的工程款的金額,中建海峽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已能滿足其主張優先受償價款金額,其不能以優先受償權為由在另一執行案件中主張權利,因此,中建海峽公司申請參與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

廣西高院認為:本案可確定由中建海峽公司保全查封的商品房價值,以及中建海峽公司與騰飛龍公司協商的置換擔保物價值已達到19183.11萬元,加上未評估的30套商品房價值,已覆蓋中建海峽公司在本案請求優先受償的16368.2467萬元的工程款數領。因此,防城港中院(2019)桂06執異8號執行裁定,認定中建海峽公司申請保全的財產已能滿足其工程款金額,并無不妥。故裁定駁回中建海峽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防城港中院(2019)桂06執異8號執行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設工程的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的優先受償權,主要目的是要保障承包人工程價款權利的實現,其優于抵押權和普通債權,對屬于承包人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相關權利人有權在其權利范圍內請求優先受償,人民法院應予保護。本案中,中建海峽公司在許某飛執行一案中提出參與分配申請,其實質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雖在中建海峽公司與騰飛龍公司、李某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已保全了案涉建設工程騰飛廣場項目相應的房產,但該公司享有的優先債權并未實現,對屬于騰飛廣場項目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該公司在其相應的權利范圍內皆有權優先受償,即在許文飛申請執行一案中只要屬于騰飛廣場項目的執行款項,中建海峽公司請求在其經判決確認的優先受償權范圍內優先受償,均應予支持。異議復議法院以保全財產已能滿足中建海峽公司主張優先受償價款金額為由,不予支持中建海峽公司在另案中對騰飛廣場項目的執行中優先受償的請求,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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