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12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1358次
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無疑是執行措施中最具威懾力的,我們檢索了2023年最新的有關拒執罪的裁判文書,簡單歸納如下:
一、支付寶賬戶、微信、財付通賬戶有大額資金收入,卻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義務,構成拒執罪
1.【(2023)贛1022刑初19號】案,被告人張某龍從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支付寶收支共計76萬元,其中收入38萬元,其收入未用于履行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告人張某龍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2023)湘0182刑初96號】案,被告人吳某民使用本人手機號注冊的微信號微信交易流水巨大但未如實向寧鄉市人民法院報告,其中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吳某民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無償贈予賀某32466元。被告人吳某民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
3.【(2023)浙0305刑初34號】案,執行期間,呂某月使用其財付通賬戶于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6月1日支出共計13萬余元,致使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被告人呂某月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4.【(2023)贛1022刑初2號】案,丁某從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7日微信轉賬明細共計轉入60萬余元,共計轉出109萬余元,轉出的錢包含消費6.4萬余元、提現57.9萬余元、轉賬45萬余元。被告人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5.【(2022)湘0903刑初556號】案,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戴某明微信進賬41萬余元,出賬48萬余元,上述錢款被用于戴某明日常開銷(含健身、足浴等)及銀行還款等。被告人戴某明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6.【(2023)浙0481刑初69號】案,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被告人顧某杰的微信、支付寶賬戶收入合計100萬余元,上述100萬余元其均未向本院進行申報,也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人顧某杰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二、拒不騰房構成拒執罪
1.【(2023)浙0112刑初37號】案,法院查封被告人沈某明名下位于杭州市某區房屋,向被告人沈某明送達了相關執行文書,并張貼騰房公告。被告人沈某明作為執行義務人拒不遷出上述房屋,導致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案發后,被告人沈某明已主動騰退房屋并交由法院執行。被告人沈某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2.【(2023)贛1102刑初4號】案,法院到被告人黃某住所地張貼騰房公告,責令其及其他占有使用者限期遷出房屋,但被告人黃某以其八十余歲老母親入住為由拒不騰房。2020年12月7日,信州區法院對被告人黃燦拘留15日。2021年5月7日,信州區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黃某制發涉嫌拒執預告書,再次責令其限期遷出房屋。執行過程中,信州區人民法院多次到黃某住所地強制執行,但被告人黃某均已各種理由拒不騰房,拒不執行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三、收到掛靠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不履行判決,私自向他人清償,構成拒執罪
【(2022)浙0727刑初154號】案,胡某明曾掛靠浙江某建設公司承建某道路改造工程,2022年1月29日公司收到該工程的工程款100萬元,扣除稅金及應歸還部分工程借款外,分別于1月30日、3月3日匯入胡某明尾號4677的農業銀行賬戶工程款335900元、10000元。被告人胡某明收到上述款項后均未用于履行涉案債務。2022年6月1日公司收到工程款472621元,扣除稅金、律師費用及歸還工程借款外,胡某明擅自同意公司將313036元直接匯入陳某娟銀行賬戶,用于歸還胡某明欠陳某娟的借款。被告人胡某明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四、不按規定申報財產可能構成拒執罪
【(2023)甘0403刑初42號】案,平川區人民法院以(2020)甘0403執213號報告財產令要求方某上報財產,方某未能按時上報。2020年6月1日,平川區人民法院以(2020)甘0403執213號決定書以方某未如實申報財產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決定,但方某未上繳罰款。2020年7月15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第二次要求方某于2020年7月20日前上報財產,方某仍未上報財產。案發后,2022年1月11日,方某經某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方某與章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方某已按和解協議如期全部履行。被告人方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五、隱匿款項,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構成拒執罪
【(2022)甘0824刑初117號】案,被告人王某元先后于2018年5月24日、6月25日、9月11日三次得到政府拆遷補償款共計491027.50元。因王某元與妻子馬某雙方感情不合,王某元在獲得補償款后于2018年5月31日、6月25日,將前兩筆補償款共計343700元轉移至他人銀行卡內。2018年8月8日,馬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王某元先后將補償款從賬戶轉移,后又取現。第三筆拆遷補償款到賬后又被王某元全部取現。2020年4月29日,法院判決準予馬某與王某元離婚,由王某元向馬某支付房屋搬遷補償款225513.625元。判決生效后在執行期間,王某元始終隱匿拆遷補償款的去向,被司法拘留后及本案偵查、審查起訴期間,仍然拒不履行判決內容。被告人王某元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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