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4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1029次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就合同主體是否適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內容是否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這幾個因素予以認定。因為股權作為合同標的具有其特殊性,在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是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的條件,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作為一項法定要求,轉讓合同雙方對此應當明知,因此受讓人應當知道,如果不能滿足這一法定要求,其合同不能履行。同理,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合同亦不能履行,受讓人不能因此主張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2. 其他股東以出讓股東未盡通知義務,致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要求撤消出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股權轉讓變更登記行為,應當以出讓股東、受讓人和公司為被告。
3.股權轉讓之后,已經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或者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其他股東起訴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區分情況予以處理:(1)轉讓股東未依法履行股東同意程序,辦理變更登記時間不滿一年且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法院將會支持優先購買權的訴請;(2)除去上述情形以外的,法院將會判決駁回起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案件,原告(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經審查確定原告訴訟請求成立的,案件的判決(調解)主文一般表述為:
“原告xx對被告(轉讓股東)xx與被告(受讓人)xx轉讓的xx公司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原告xx對xx公司股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與被告(轉讓股東)xx與被告(受讓人)xx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相同?!?/span>
5.其他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或因不同意對外轉讓而購買擬轉讓股權,法院判決其購買權成立的,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簽定的股權轉讓合同應視為履行不能,轉讓股東或第三人可以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行使除繼續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權利(如違約責任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