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5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676次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恢復執行的情形包括:中止執行、執行和解、申請領取債權憑證和程序終結。
一、關于中止執行的恢復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二、關于執行和解的恢復執行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三、關于申請領取債權憑證案件和程序終結案件的恢復執行
債權憑證是指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種強制措施后仍執行無效果時,根據當事人意愿,發放給申請人權利證書,用于證明申請人對被執行人享有一定的債權,并可隨時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一種制度。實踐中,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發放債權憑證后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有些法院發現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直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這是部分法院在執行工作改革中的一種新舉措,其實質上也是類似于執行中止,也屬于執行程序的一種阻卻事由,故阻卻事由消失后也存在恢復執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