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5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1375次
關于有限公司內部股東優先購買權,去年出臺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也作出了比較明確和可操作性的規定。我們認為需要注意程序和實體兩個層面,具體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最好在章程中予以明確,避免扯皮)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2、同等條件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所以轉讓股東將股權轉讓事宜和條件應當在告知中予以明確,最好公司章程中對于股權轉讓細化和明確操作流程。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4、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即不必然因為沒有處分權而導致合同無效,如實際無法履行可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