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6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603次
對于在執行過程中是否能凍結醫保賬戶這一問題,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醫保賬戶資金并非生活必需費用,可以凍結、劃扣。
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陳一群與被執行人樓健鋒、義烏市伍財投資有限公司、虞素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可對其名下財產采取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本案中,虞素云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名下62×××12賬戶雖系醫保賬戶,但其內資金構成并不限于醫保資金,義烏法院對該賬戶采取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并無不當?!?/span>(2019)浙07執復119號】
另一種觀點認為:醫保賬戶不能直接凍結、劃扣。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在桂新光申請對李媛媛、王立剛、王樂麗財產保全糾紛一案中,認為王樂麗在丹東銀行62×××59的賬戶是養老保險賬戶,不屬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對王樂麗的這項異議請求,該院不予支持;王樂麗在丹東銀行01×××12的賬戶是醫療保險賬戶,而醫保賬戶內的資金具有保障被執行人基本醫療需求的特定用途和專屬性,屬于上述規定中不得凍結財產的范圍,對王樂麗的這項異議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后桂新光向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本案中,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凍結異議人王樂麗在丹東銀行01×××12賬戶系王樂麗醫療保險賬戶,醫療保險賬戶內的資金是異議人王樂麗基本醫療需求,即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的必要保障,對該賬戶不應凍結?!?/span>(2022)遼06執復19號】
通過對實務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對醫保賬戶是否實施凍結的關鍵在于醫保賬戶是否為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用,是否影響了被執行人的基本權利保障。主要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分別作出如下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span>
實踐中對是否能夠凍結醫保賬戶的問題產生分歧,是因為實務中對生活“必需”的程度和判斷沒有具體標準,需要結合個案中被執行人的家庭生活情況予以明確。如果被執行人身患疾病,需要使用醫保賬戶中的錢治療,可以認定醫保賬戶里的錢屬于生活必需范圍,不能凍結,也不能執行。但如果被執行人身強體健,沒有需要治療的相關證據,其醫保賬戶也是可以凍結執行的。當然,此僅一家之言,不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