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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房地產資金提供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時間:2022-11-30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403次

合作開發房地產通常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資金,相關審批手續也是以土地提供方的名義辦理,房產也會登記在房開公司的名下。假如開發項目的房開公司遭遇強制執行,法院查封、甚至拍賣資金提供方獨立開發或者分配的房產,資金提供方提出執行異議,主要理由通常是主張案涉房產是其建造,依法享有所有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三十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但由于法律規定通過建造取得房產物權的前提是合法建造,而土地使用權一般是登記在房開公司名下,該公司也是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確定的建設方,而資金提供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相關審批手續載明的合法建造主體,僅依據《聯合開發合同》主張享有案涉房產的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參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6號】。

但也有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湛江市鑫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福公司)因與辰溪縣長躍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躍公司)及一審第三人湛江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徐聞海安愛琴灣度假莊園開發有限公司、湛江南方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公司)、唐文盛、黃艷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2021)最高法民再44號】。法院認為:根據《合作開發合同》《內部承包合同》《內部承包補充協議》的約定,鑫福公司應獨立建設、經營南組團,并享有南組團項目所有權及銷售所得。其中《內部承包合同》《內部承包補充協議》包含確定物權歸屬的內容,具有確定物權歸屬的協議性質,非單純的債權協議。鑫福公司根據上述協議進行南組團的開發建設,系合法建造。因此,案涉南組團房產系鑫福公司履行上述協議而進行合法建造的成果,鑫福公司對案涉房產的民事權益應當予以保護。同時,案涉房產并未登記在被執行人建設公司名下,長躍公司作為建設公司的一般金錢債權人,未因登記的公示效力而產生信賴利益。鑫福公司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民事權利系基于具有確定物權歸屬性質的協議及合法建造行為,應當優先于長躍公司的債權。

 

主要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合同。

第二十一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百五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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