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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1-25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413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例如: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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