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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參與分配案例裁判要旨五則

時間:2023-04-27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463次

一、裁判要旨:案外人只要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就應當對其異議進行審查,執行標的物已執行完畢不能等同于執行程序終結。

裁判理由: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的規定,案外人只要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就應當對其異議進行審查,執行標的物已執行完畢不能等同于執行程序終結。本案中,營口中院異議裁定及遼寧高院復議裁定對該案執行程序是否終結,終結的時間等重要事實未予審查,在韓某強對以物抵債裁定提出異議后,僅以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該案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執行標的物已執行完畢為由認定申訴人的異議請求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存在事實不清、對法條理解不當問題。

其次,從本案申訴人異議、復議的理由來看,其主張曾在以物抵債裁定作出前,于2015年12月7日向營口中院提交《參與執行分配申請書》申請參與分配,但營口中院一直拖延不予立案,導致被執行人唯一財產被以物抵債給另案申請執行人。對該項事實,異議及復議裁定也均未予以審查認定,存在違法剝奪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可能。且遼寧高院認為韓某強要求參與分配屬于分配方案的異議,從而對申訴人韓某強請求參與分配問題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為由進行審查,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案例:【(2019)最高法執監488號】

 

 

二、裁判要旨: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一項法定優先權,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執行法院應予審查,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優先受償權并將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導入法定的救濟程序。

2.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執行法院需要對多個債權進行分配時,也需要制作分配方案,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提起分配方案異議、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裁判理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一項法定優先權,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執行法院應予審查,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優先受償權并將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導入法定的救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北粓绦腥耸欠ㄈ说?,執行法院需要對多個債權進行分配時,也需要制作分配方案,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提起分配方案異議、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本案中,焦作中院以合肥達美公司提出的參與分配申請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駁回合肥達美公司的異議申請,剝奪了合肥達美公司通過執行程序依法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于適用法律不當。另,本案中,合肥達美公司在焦作中院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前,曾多次向焦作中院主張其享有優先受償權,河南高院以合肥達美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曾在涉案房地產以物抵債給中旅銀行前申請參與分配為由,駁回該公司的復議申請,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案例:【(2020)最高法執監295號】

 

三、裁判要旨:提取屬于處分性的執行措施,裁定作出并送達協助義務人后,協助義務人即負有協助配合義務,一旦具備提取條件,協助義務人應立即予以配合。該執行行為并不屬于控制性措施,法律、司法解釋亦未對提取規定效力期限。

裁判理由:執行中,德州中院作出(2011)德中執字第81-1號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為“凍結、提取被執行人皇冠公司依據山東高院(2010)魯商終字第61號民事判決書在德州中院可得的債權?!痹摬枚ú粌H包括對皇冠集團享有的已經判決確定債權的凍結行為,還包括提取行為。提取屬于處分性的執行措施,裁定作出并送達協助義務人后,協助義務人即負有協助配合義務,一旦具備提取條件,協助義務人應立即予以配合。該執行行為并不屬于控制性措施,法律、司法解釋亦未對提取規定效力期限。德州中院依據(2011)德中執字第81-1號執行裁定的作出時間認定該案執行順序在先,將案款發放給該案申請執行人的行為并無不當。    

案例:【(2021)最高法執監42號】

 

四、裁判要旨:申請人以自己系案涉房產抵押權人為由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當依照前述規定啟動參與分配程序,依法制作參與分配方案;對各方當事人對分配方案的異議,應依法通過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程序處理。

裁判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于申請執行人羅某明就案涉房產要求優先受償的請求,應通過何種執行程序處理。

2008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钡诙鶙l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2020年修訂后的《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上述內容。

本案中,羅某明以自己系案涉房產抵押權人為由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當依照前述規定啟動參與分配程序,依法制作參與分配方案;對各方當事人對分配方案的異議,應依法通過分配方案異議和異議之訴程序處理。但是,大同中院并未啟動參與分配程序,而是直接向南郊支行出具通知,直接確認執行財產受償順序,實際上是以執行程序最終認定抵押權這一實體權利存在與否,超越了執行程序審查認定范圍,與前述司法解釋規定不符;大同中院、山西高院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對南郊支行對財產分配方案所提異議進行審查,亦與法定審查程序不符,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案例: 【(2021)最高法執監279號】

 

五、裁判要旨:在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在申請人執行依據依法有效的情況下,為保護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在處置財產中,應當制作分配方案,確定在該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債權的范圍及其優先順位。

裁判理由:關于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應該如何實現。本案中,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指向的標的物是“領先國際”城項目中央空調安裝工程,涉及遼寧高院已處置的財產和未處置的財產。華強公司的建筑工程優先權,僅涉及上述財產中的“中央空調安裝工程”部分,并依附于上述財產。當部分財產處置完畢并將案款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后,華強公司在該已處置財產中的建筑工程優先權隨即消滅。對于未處置的財產而言,華強公司也僅就其中“中央空調安裝工程”部分享有建筑工程優先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本案涉及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在華強公司執行依據依法有效的情況下,為保護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在處置財產中,應當制作分配方案,確定華強公司在該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債權的范圍及其優先順位??紤]到華強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項目比較分散、法院分批次處置拍賣房產等問題,法院也可以組織華強公司和抵押權人盛金公司協商解決優先受償權的保護問題。而遼寧高院在執行實施階段,未制作分配方案,并將已處置財產進行了分配,使盛金公司的抵押權優先獲得清償,并未保護順位在先的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如前所述,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可能涉及整個“領先國際項目”,遼寧高院在異議審查階段提出將在預留的財產中滿足華強公司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方式實際上擴大了華強公司對未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可能損害對未處置財產主張抵押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債權人利益。而且,華強公司的優先債權至今沒有得到滿足,實際損害了其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遼寧高院的執行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遼寧高院異議裁定的審查處理結果亦屬不當,應一并予以糾正。復議申請人有關制作分配方案并保護其優先債權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案例:【(2021)最高法執復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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