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28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402次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备鶕撍痉ń忉屢幎?,一人公司為被執行人時,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但該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股東為被執行人時,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為被執行人。根據執行程序中追加當事人嚴格遵循法定主義的原則,股東為被執行人時,不能追加一人公司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