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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包人僅對特定主體承諾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并不導致優先權絕對消滅

時間:2023-12-07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521次

研習案例:(2022)最高法民終233號

裁判觀點:1.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新《建工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承包人向發包人的債權人在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償權,雖并非直接向發包人作出,但其核心內容仍是承包人處分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其效力判斷仍應適用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為是否無效,關鍵看其是否損害建筑工人利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為了保護建筑工人利益,賦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相較于發包人的普通債權甚至某些物權如抵押權等就建筑物變價款優先受清償的效力,實質是當建設工程上聚合存在工程款債權以及抵押權、普通債權等多種權利的情況下,工程款債權具有的相對優先清償順位。本案中,水安建設公司并未對龍騰置業公司的其他債權人作出一概放棄優先清償順位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對特定抵押權人信宜達擔保公司承諾放棄對抵押房產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該放棄行為具有相對性和部分性,僅產生水安建設公司對案涉108套房產的工程款債權不得比信宜達擔保公司的抵押權優先受清償的后果,但并不導致水安建設公司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絕對消滅,相對于龍騰置業公司的其他抵押權人和普通債權人而言,水安建設公司仍享有并可以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民初248號判決、民終831號判決確認水安建設公司在龍騰置業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就安徽·金龍國際商貿港C、D區的拍賣或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錯誤,且該判決也不改變執行過程中信宜達擔保公司的抵押權與水安建設公司放棄優先受償權后的工程款債權的實現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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