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5-29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431次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十)違反規定,拒絕或者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農民工工資等。而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對于中小企業的款項支付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