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5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505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通常采用的強制措施有:
一、對財產的執行措施
1. 扣押、凍結、劃撥、變價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金融財產;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4.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
二、對行為執行措施
1.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2.強制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三、執行特定物
1.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2.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問題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程序,申請人可以另行起訴。
四、執行共有物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五、執行保障措施
1. 查詢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和財產信息;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2.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趙武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3. 報告財產。
4. 限制出境。
限制高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