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5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559次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有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可依照該規定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有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可依照該規定制作分配方案;當事人對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通過分配方案異議或異議之訴程序處理,并不區分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或者是自然人、其他組織。事實上,參與分配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參與分配,是指不管被執行人是否為企業法人,只要涉及多個債權人對其財產申請分配的,執行法院均應按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啟動分配程序;而狹義的參與分配,則特指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時,在其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情況下,按債權比例公平清償的分配方式。民事訴訟法解釋(2020年修正)第五百零八條(現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針對的正是狹義參與分配,但不能據此否定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廣義參與分配程序之適用,只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不得對其采取按債權比例清償的狹義參與分配程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第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參考案例:(2022)最高法執監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