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6-28 來源:貴陽執行律師網 瀏覽:1513次
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股利;第38條和第47條規定,董事會和股東會分別行使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權力。在公司實踐中,,即便公司連續多年盈利,擁有多數表決權的大股東卻不做出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嚴重分割小股東的利益。當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控制公司權力機構操縱公司時,中小股東的利益更容易受到嚴重損害。
有限責任公司不分配利潤分三種情形:1、公司董事會未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或已經制定但未提交股東會審議;2、董事會提交了利潤分配分配方案但股東會作出不分配利潤的決議;3、股東會已經做出了分配利潤的決議,但董事會或管理層拒絕執行。
對于前二種情形,即在權力機構沒有作出分配利潤決議的情況下,股東能否提起訴訟要求公司進行利潤分配?司法實踐認為,決定是否分配利潤的自主權在公司股東會,在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方案之前,股東無權越過股東會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利潤。如果股東起訴公司,則法院不予受理,即便予以受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對于第三種情形,即股東會已經做出了分配利潤的決議,但董事會或管理層拒絕執行的情形,由于與債權類似,此時可以提起訴訟,此時列公司為被告,案由為“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作為不具有表決權優勢的小股東,在利潤分配這一關鍵環節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清楚公司分配利潤的程序。
公司分配利潤的內部程序
我國《公司法》將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作為董事會的職權之一,將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作為股東會的職權之一,并對利潤分配作出如下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由此可見,只有經公司董事會制定并經股東會審議批準之后,股東的抽象層面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才轉化為具體層面的利潤分配請求權,這時股東才能提起利潤分配請求權訴訟?! ?/span>
在公司章程上作文章
《公司法》將分配利潤的決定權交給董事會和股東會,實際上是維護公司自治基本原則的體現。作為公司本身,它只能執行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的決議,而非個別股東的意見、建議或請求。公司股東會有權依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作出分配利潤或不分配利潤的決議,無論其作出哪種決議,都是其在自主權范圍之內作出的商業判斷和商事決策,均不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因而,人民法院不應在公司作出此類商業決策之前作出要求其分配利潤及如何分配利潤的裁決,否則不僅危及公司自治,也將對公司的治理結構構成嚴重挑戰。
在設立公司之初,如果公司章程約定,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公司至少應將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這點應是確定的表述而非模糊的表述,例如50%)分配予以股東,并且明確約定,即便股東會未依據章程作出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股東直接有權向公司主張權利,則小股東的權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序的保障。在公司章程已經對利潤作出分配約定的情形下,如果公司董事會不提出分配的議案或者股東會不作出分配的決議,則股東此時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利潤分配,法院應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決。
如果公司章程未對利潤分配作出明確的積極的約定,則小股東還可以通過轉讓股份、提起派生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如公司五年或五年以上盈利而不分配利潤,則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對于回購股份的操作技巧,筆者將另行撰文闡述。